案例回顾
唐某于2017年5月27日入职秋香公司,双方订立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。
2019年7月2日上午,唐某因病在医院治疗,并将此情况通过微信告知其主管领导祝某,并向祝某请病假,祝某以其临时请假为由,未予以批准。
2019年7月2日下午,唐某前往秋香公司,向祝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及请假条,在诊断证明上载明了"建议休息三天",祝某见唐某面容未有异常,未予以批准。
后唐某未到公司上班,自行休息至2019年7月4日。
2019年7月5日,唐某前往秋香公司上班,被祝某告知,其请假未批准,已旷工三天,严重违反规章制度,已被开除了。
当天下午,唐某申请劳动仲裁,请求秋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。
秋香公司辩称唐某请假未得到批准,其自行休假,应当认定为旷工,已严重违反了规章制度,应属合法解除。
审理结果
仲裁委支持了唐某的仲裁请求。
案例分析
在《劳动法》第三条第一款中规定了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,即当劳动者有正当理由时,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;因身体健康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保证,故当劳动者患病时,其为了保护自身的身体健康,有权获得休息的权利。
且在《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》中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医疗期的期限,故劳动者在患病时有权获得休息休假的权利,因此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请病假的问题,没有审批权,只有审核的权利。
具体到本案,唐伯虎请假的理由为病假,且在诊断证明建议休息的情况下,唐伯虎休病假的理由具有正当性,秋香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唐伯虎的劳动关系,明显不妥,应属违法解除。
若劳动者休病假超过医疗期的规定,用人单位可按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四十条规定予以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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